原標題:我國新增國家機構“監察委員會”,首位主任楊曉渡來自上海
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憲法修正案在第三章“國家機構”中新增“監察委員會”一節,確立了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憲法地位,為其依法行使職權、開展工作奠定了憲法基礎。⠀
楊曉渡當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3月18日上午,備受關注的國家監察委員會首位主任亮相——他就是十九屆中央政治局委員、中紀委副書記楊曉渡。
日前發布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中提出:“監察部並入新組建的國家監察委員會。國家預防腐敗局並入國家監察委員會。不再保留監察部、國家預防腐敗局。”
楊曉渡的另一個身份為監察部部長、國家預防腐敗局局長,今起,最後一任監察部長成為首任國家監察委主任。
楊曉渡
楊曉渡,男,漢族,1953年10月生,上海市人,1970年5月參加工作,1973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曆。
現任中共十九屆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1970—1973年 安徽省太和縣宋集公社高廟大隊知青
1973—1976年 上海中醫學院藥學係藥學專業學習
1976—1984年 西藏自治區那曲地區醫藥公司股長、副經理、黨支部書記
1984—1986年 西藏自治區那曲地區醫院黨委書記
1986—1992年 西藏自治區那曲地區行署副專員(其間:1988—1989年中央黨校一年製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1992—1995年 西藏自治區昌都地委副書記、行署副專員
1995—1998年 西藏自治區財政廳廳長、黨組副書記
1998—2001年 西藏自治區政府副主席,財政廳黨組書記
2001—2006年 上海市副市長(1998—2001年中央黨校研究生院在職研究生班法學理論專業學習)
2006—2012年 上海市委常委、統戰部部長
2012—2014年 上海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其間:2013.11—2014.01中央黨校省部級幹部進修班學習)
2014—2016年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
2016—2017年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監察部部長、國家預防腐敗局局長(2017.01)
2017—2018年 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監察部部長、國家預防腐敗局局長
2018— 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中共第十九屆中央委員,十九屆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共第十八屆中央紀委委員,2014年1月增選為中央紀委常委、副書記,十九屆中央紀委委員、常委、副書記。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
今年的全國兩會上,他在“部長通道”就深化國家監察體製改革回答了媒體提問。
人民日報記者提問道:現在社會上有一種擔心,紀委和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以後,會不會成為超級機構?如何加強對監察委員會的製約?
楊曉渡表示,紀委和監委合署後並非超級權力機關,並沒有過多增權的行為,“我們做的大量工作,大概是日常拉拉袖子、提個醒的工作,是監督的工作,是防止人由犯小錯誤變成犯大錯誤”。
關於監察委如何監督自己的問題,楊曉渡說:“我們內部有非常嚴格的監督機製,有幹部監督室,將來要負責監督監察委的工作和監察委的幹部;內部有機關紀委,負有黨紀的監察職能和監察法規定的監督職能。
十九大以來,我們內部清理門戶,處理數量是很大的。同時,我們還要接受黨中央的監督,全國人大也要依法對我們進行監督。監察委也要接受社會的監督,包括輿論監督。”
肖培談監察委員會寫入憲法:真正把權力都關進製度的籠子
日前,人民日報記者就憲法修改中關於監察委員會有關內容采訪了中央紀委副書記肖培。
他認為,憲法修改是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站在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全局和戰略高度作出的重大決策,憲法修正案草案在國家機構一章中,專門增寫監察委員會一節,確立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法律地位,必將為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係,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奠定堅實憲法基礎。
對於“如何理解深化國家監察體製改革是強化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重大決策部署?”的提問。
肖培談到:如何跳出曆史周期率,是我們黨始終不懈探索的重大理論和實踐課題。在黨全麵領導、長期執政條件下,不斷增強黨自我淨化能力,保證幹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我們黨既要完善自我監督,又要加強對國家機關的監督,這體現了我們黨在進行社會革命的同時一以貫之推進自我革命的使命擔當。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既是黨的機構,又是國家機構。我國80%的公務員、95%以上的領導幹部是共產黨員,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既具有高度內在一致性和互補性。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內監督得到有效加強,實現監督全覆蓋。這就要求適應形勢發展構建國家監察體係,對黨內監督覆蓋不到或者不適用於執行黨的紀律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使監察對象由“狹義政府”轉變為“廣義政府”,補齊行政監察範圍過窄的“空白”,解決反腐敗力量分散的問題,真正把權力都關進製度籠子,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切實用來為人民謀利益。推進國家監察體製改革,有利於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係,確保黨和國家長治久安。
國家監察委就是中國特色反腐敗機構
3月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發言人張業遂表示,製訂監察法、推行監察體製改革,目的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督全覆蓋。
張業遂說,國家監察委員會就是中國特色的反腐敗工作機構。國家監察委員會同中央紀委聯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
《監察法》就是反腐敗國家立法。通過製定監察法,實施製度創新和組織創新,把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經驗上升為法律製度,對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統一領導、構建權威高效的監察體係、推進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大而深遠意義。
他介紹說,去年常委會兩次審議監察法草案,認真研究吸取了各方麵意見建議,提請本次大會審議,確保製定好這部重要法律。
關於紀檢體製和監察體製改革,這篇文章講得很透徹
3月18日,人民日報刊發中央紀委副書記肖培的署名文章,題目為《推進黨的紀律檢查體製和國家監察體製改革》。文章開篇便指出,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精神,關鍵在牢固樹立“四個意識”。這篇近五千字的長文,就如何準確領會、把握黨中央意圖和確定的改革目標,切實把各項任務落到實處,進行了深入的解讀與分析。
1、推進黨的紀律檢查體製和國家監察體製改革是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麵領導的必然要求
文章指出,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這既是推進黨的紀律檢查體製和國家監察體製改革的根本目標,也為改革的深化與推進提供根本保證。
為強化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體係提供有力支撐。紀檢監察機關是推進全麵從嚴治黨、開展反腐敗鬥爭的重要力量,紀檢監察工作是黨和國家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黨和國家治理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
為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提供堅強保障。有效解決一些黨組織和黨員幹部、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法紀意識淡漠、責任落實不力、擔當精神不強問題,推動解決一些領域體製機製不暢、製度不健全、製度執行不力問題。
為增強黨長期執政條件下自我淨化能力探索有效路徑。推進黨的紀律檢查體製和國家監察體製改革,實現巡視監督、派駐監督以及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察三個全覆蓋,同時把黨內監督同國家機關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貫通起來。
2、深入推進黨的紀律檢查體製改革目的在於進一步增強黨內監督實效
文章指出,深入推進黨的紀律檢查體製改革,目的在於進一步增強黨內監督實效,健全和加強全麵從嚴治黨的體製機製和製度建設。
在新起點上深化黨的紀律檢查體製改革,必須著力在推進紀檢工作雙重領導體製具體化、程序化、製度化上下功夫。
一是進一步完善全麵從嚴治黨以及黨領導反腐敗的工作體製、決策機製和實施舉措。
二是推進建章立製,根據黨章對紀律建設的新要求,總結實踐經驗,研究修訂製定黨紀處分條例、紀檢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等黨內法規。
三是加強中央紀委對省級紀委、派駐(派出)機構的領導。
四是深化派駐機構改革,賦予和明確其監察權限和工作程序。
3、全麵推進國家監察體製改革本質上屬於黨和國家的自我監督
文章指出,國家監察是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最直接最有效的監督,本質上屬於黨和國家的自我監督。
國家監察體製改革進入新階段,將觸及更多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必須統籌安排、精準施策,切實把製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一是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堅持抓早抓小、動輒則咎。
二是推動機構、職能和人員全麵融合。
三是加強黨規黨紀和法規製度建設,研究製定監察機關案件管轄規定和公職人員政務處分規定。
四是強化教育培訓、增強工作本領,使紀檢監察幹部熟練掌握黨章黨規黨紀和憲法法律法規。
五是強化自我監督、自覺接受監督。
監察法草案有何亮點?
監察權不是行政監察、反貪反瀆的簡單疊加
監察法草案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國家監察體製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推進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黨的十八大後,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實現了紀嚴於法、紀在法前的轉化,填補了“好同誌”和“階下囚”之間黨內監督空間。國家監察體製改革,則是以法律為尺子,填補國家監督的空白。
過去,行政監察的對象主要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而檢察院主要偵辦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不管職務違法行為。改革後,將監察機關從政府係統中分離出來,專司國家監察職責。監察委員會依法行使的監察權,不是行政監察、反貪反瀆、預防腐敗職能的簡單疊加,而是在黨直接領導下,代表黨和國家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既調查職務違法行為,又調查職務犯罪行為,可以說依托紀檢、拓展監察、銜接司法,但又決不是司法機關。這實際上是新的拓展、新的開創,監督對象和內容增多了,實現了“一加一大於二、等於三”。
可以看出,深化國家監察體製改革,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首先是監督全覆蓋,而不是辦案全覆蓋,監察委不是一個單純的辦案機構。要把紀委監督與監察委監督貫通起來,防止黨員幹部、公職人員的小錯誤發展成大禍患,防止好人變壞人,確保人民賦予的權力不被濫用,始終用於為人民服好務。
6類監察對象範圍實現全覆蓋
監察法草案規定,監察機關的主要職能是,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在過去,由於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監察對象範圍過窄,還有相當一部分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處於紀檢監察機關監督不到的空白地帶。這一情況將得到改變。
監察法草案規定監察機關對6類監察對象進行監察:一是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二是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三是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四是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五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這6類監察對象,涵蓋了我國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補上了目前行政監察範圍過窄的短板,實現由監督“狹義政府”到監督“廣義政府”的轉變,有利於加強對權力的監督製約。
“監察體製改革後,山東省監督對象由改革前的62.7萬增加到215.2萬,消除了監督的空白。”全國人大代表,山東省紀委書記、省監委主任陳輻寬認為,監察法在監察對象上,把行政監察的“小監察”變成國家監察的“大監察”,有效解決了過去行政監察覆蓋麵過窄、反腐敗力量分散、紀法銜接不暢等問題,實現國家監察全覆蓋。
留置措施不是刑事強製措施
在監察法中賦予監察委員會必要的權限和調查措施,目的是為了保證監察工作的順利進行,保障各級監察機關履行好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監察法草案將紀檢監察機關目前實際使用的調查措施以國家立法形式固定下來。一是將現行行政監察法規定的查詢、複製、凍結、扣留、封存等措施,完善為查詢、凍結、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鑒定等。二是將實踐中運用的談話、詢問等措施確定為法定權限。三是監察機關在調查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過程中,對已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的被調查人,經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進行調查。四是對需要采取技術調查、通緝、限製出境等措施的,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交有關機關執行。
為保證監察機關正確行使權力,監察法草案專設監察程序一章,從審批權限、操作規範、調查時限和請示報告等方麵,對監督、調查、處置工作程序作出嚴格規定,包括問題線索的管理和處置,搜查、查封、扣押等程序,要求訊問和重要取證工作全程錄音錄像,嚴格涉案款物處理。
草案中對留置調查措施規定了嚴格的程序和限製條件,明確了留置場所、時限等相關要求。例如,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留置最長期限為六個月,等等。采取留置措施後,除有礙調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同時,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嚴格規範留置措施的使用程序,有利於保障被留置人員的合法權益。
留置調查措施不是刑事強製措施。留置調查措施適用於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調查。監察機關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適用監察法,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後適用刑事訴訟法。監察機關調查結束、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後,律師可依據刑事訴訟法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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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建利
"(责任编辑:乐东黎族自治县)